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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http://www.b2b.hc360.com 中国金属加工网 信息来源:Author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浏览:4446

据财政部12月3日消息,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征求意见稿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增值税法中的变与不变

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统一表述为「增值税应税交易」,替代了目前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现行征税范围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同时从现行「金融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单列。

3、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赋予其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权利,标志着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我国。

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取消5%征收率,维持3%征收率,13%、9%、6%三档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依然未变,但考虑到征求意见与税率简并工作并不冲突,所以税率是否会继续简并税率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5、视同销售口径收窄,第十一条提到只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才有可能涉及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资金借贷,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无特殊规定)。

6、非应税交易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项目,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第(三)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项目不再属于非应税交易。

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列举的「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项目,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已明确的其他不征税项目,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7、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8、进项税额定义增加了相关性的限制,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条款,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口径发生变化,一是继续明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在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之前新增定于「直接用于消费的」。

如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由旅客消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一定会取消旅游服务差额计算销售的规定;影视拍摄中作为拍摄成本耗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

11、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较大,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是不再将混合销售限制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五种征税范围只要出现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均属于混合销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作为税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从主」的概念,具体含义有待观察。

12、原「纳税期限」改称「计税期间」,使表述更为精准,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降低纳税人负担。

13、合并纳税重出江湖,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表明,被财税〔2017〕58号废止的36号文附件一第七条重出江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比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对比:

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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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

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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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明确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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